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决定机关不能同时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不能搞双重保证,在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两种保证方式中,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并用。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通过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未解决,而不能用加大保证力度的方法。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有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两种情况都是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能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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