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立功的认定有:
1、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人提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者有关证人;
3、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罪犯;
4、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其他在押犯自杀、逃跑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应当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5、遇自然灾害,不顾个人排除事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认定有哪些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私放在押人员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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