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是否存在漏洞?
时间:2023-07-03 17:44:09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地方工伤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贴由本单位按本单位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3、外地医疗交通费、住宿费由本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4、一次性伤残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确定的。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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