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杨某与景某因业务往来,杨某的银行转账联系人记录中自动存有景某的汇款方式,二人之间的业务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已全部结清。意外的是,在杨某与某案外人发生业务往来准备汇款时,因案外人与景某姓名极其相似,粗心的杨某未加甄别,将12700元汇至景某账户。事后,杨某多次与景某协商追要未果,遂将景某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茌平县法院判令景某偿还杨某不当得利款12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265元。
承办法官解释称,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杨某因操作失误将款项误转至景某账号内,发现错误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损失,但景某并未主动向杨某返还该款项,且景某取得该款项无法律依据。
【法律知识】
1、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2、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这既包括所有权、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还包括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地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其既包括了本应指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而未设定等。
(2)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3)一方受利用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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