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2条、第6条规定:保险争议是指因企业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或缴费基数不实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认
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是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是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是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是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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