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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争议案件

2020-07-19 14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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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典、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后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的调整。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劳动争议案件;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门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部门法)调整;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保险待遇赔偿。 5、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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