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证据可能失去其原始性,或者在未来极难再次获得的情况时,当事人有权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而人民法院亦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该等保全措施。倘若情况紧迫,证据又极易丧失且未来可能无法重新获得,具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如原告和被告)可以在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证据存放地点所在地区、被申请人居留之处所或是对这起案件具有审理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以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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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