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是有根本区别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调解协议书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而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协议书”应视为合同,而法院对“调解书”是不需要再作实质性审理,仅存在执行的问题。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就是调解协议书是在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达成的,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协议书没有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一样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的效力,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要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协议书获得强制执行力,有如下三个途径解决:
1、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据该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法院支付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以上就是对问题对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怎么办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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