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时间:2023-06-08 10:36:05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如何取得

(一)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三、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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