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粮食安全准则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规定范畴。任何食物生产商及经营者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均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的粮食安全管理机制,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方案,以确保所产出粮食的安全性与质量的稳定性。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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