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这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投诉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法律后果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违法行为;(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3)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在本案中,公司的行为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单位的地位也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双方完全有资格履行合同。经审理,裁定小马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持小马提出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在仲裁期间支付正常工资。具体案例小马是一家工程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由于公司老板的变动,很多新领导都不同意小马的说法。因此,在上午的一次公开会议上,新老板以小马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要求小马离开公司。小马认为,工作是否需要,不是领导说了算,而是应该有一个公平的考核程序。如果他被考核了,他真的不能得到这份工作,他可以走了。然而,领导坚持要开除小马,但小马无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上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赔偿金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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