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发病死亡什么时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1、职工发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2、法律依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工伤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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