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O院97OO字第000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7年度O字第000号清偿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萧*耀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95条第2项。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範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叁、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8年0月00日下午2时3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8年0月00日下午3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籤决定得标人。关于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七、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于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于塬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塬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塬拍定人连带赔偿。
八、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徵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九、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投标人如係外国人,应于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一、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煺还。
十二、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係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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