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受到工伤之员工决定离职,且经鉴定被确认为五到十级程度的工伤损失,那么便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负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若用人单位尚未依法为该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上述两项补助均应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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