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从鉴定材料收集到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确定,都有着严谨的程序,都在法官的监督之中完成,在此情形中所取得的鉴定结论,一般应认定它的证明力。只有在鉴定中存在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准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即使鉴定结论有缺陷,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相比之下,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法官并非专家,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是否足以反驳自行委托鉴定所取得的鉴定结论缺乏一个正确的判断。为了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疑,人民法院将会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由此可见,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取得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取得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逊色多了。
对自行委托鉴定所取得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对鉴定材料不全面、不真实的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如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人必须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并且应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假设医方违反规定,对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予以拒绝,应推定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
2.适用鉴定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极个别的鉴定人在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伤残鉴定时,适用了工伤致残评定标准,这样的鉴定结论肯定是不能采信的。
3.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大多数鉴定结论是肯定性意见,但也有一些鉴定结论是倾向性意见,倾向性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违背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医疗事故鉴定依法应由医学会进行,则其他鉴定机构不能涉足。
5.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如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很值得怀疑。
6.鉴定是否适时。有些鉴定(如伤残评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进行,如提前进行则很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
全文8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