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当中,是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
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离婚之诉,诉讼标的是现存的夫妻关系。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
一、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