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有变更诉讼。如果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增加原告义务或者损害原告权益。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行政诉讼后可以行政复议吗?
真相:不行。
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得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选择立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恒定原则: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原告,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视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类型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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