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现行法律对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举证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对于加班行为,最高院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但是加班要从劳动者的身体情况考虑,不能无度,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知识延伸——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虽然,常理上加班将影响职工休息和业余生活,但是,职工应对加班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要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加班,一般都是为了企业发展,为了企业声誉,从根本上也是为了全体职工的利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尽量不要以“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为由,简单地拒绝加班。要采取劳动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的办法解决加班中的问题,在企业内部要建立这种协商机制,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要重点强调的是,考虑到对妇女、胎儿和哺乳期内婴儿的关怀,保障母婴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有些加班是强制性的。如劳动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能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目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了雪灾,为了抢修线路、生产救灾产品、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需要进行的加班,这是我们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以“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为由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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