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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