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外方合作者需先行收回投资的中外合作企业
许可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收回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未弥补亏损。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企业编写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外经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65179财政厅网址:www3.hnan.gov.cn/czt/)
2.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外经处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外经处负责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外经处初审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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