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二)审批承办处室:工交科。
(三)审批内容和范围: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审查批准,凡按规定在市财政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审批需报送的材料:
1、市财政局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复印件);
3、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
4、企业申请报告。
(五)审批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六)审批时限:收到申请材料齐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转报省财政厅。
(七)审批流程:中外合作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并盖章--市财政局工交科初审--市局领导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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