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SYXSBCZ002-2002(北京市顺义区行审B类财政00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1998年第七届全国人代会通过)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2、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分期出资和完成全部出资。
3、中外合作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中外合作企业债务情况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5、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应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责任。
3、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符合合同条款。
4、中外合作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出资,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处于累计盈利状态,且不因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6、未拖欠职工工资及未欠缴中方职工各种项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未欠缴国家财政收入;无到期债务及到期的应付款项。
7、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在有效期限内。
本岗责任人:企业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初审,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初审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终结审批,同时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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