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法律规定
1.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
2.对于添附物的归属,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3.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来确定添附物的归属。
4.在加工、附合、混合过程中产生的物的归属问题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5.如果加工、附合、混合后的财产价值量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能够被双方当事人认可,则可以考虑按照加工、附合、混合前的财产价值量比例来确定添附物的归属。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从而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将财产处分给他人。
常见的情况包括占有委托物的情形、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以及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等。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
3.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受让人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4.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受让人已经依法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综上所述,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善意取得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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