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添附物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4-12 19:21:42 4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对添附物的法律规定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法律上的物的特点

民法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并且具有法律属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须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物的有体性,也是随着人们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断扩张的。如电、声、光、热等自然力,原来人们不认为其是有体物,但在现代,其物质性则已为人们所承认。民法上的物须为有体物,只有物理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法律上的物。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也可视为物。如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为物权。

(二)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现代民法上,人为权利主体,而不能为权利客体。因而人身不能为法律上的物。不仅人身不能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与人身脱离前也不能为物。以人的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能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三)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若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也就不能为特定主体所有,从而也就不能用于交易。所以,虽为物理学上的物质,若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也不为民法上的物。如电、热、光、气等,在人们不能支配前,不为物;而在人们能够实际控制和支配后,则为物。因此,民法上的物的范围随着人类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的增强而不断扩大。

(四)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是有用的,才可用于交易。若不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则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就不为民法上的物。例如,普通的一粒粮并无用处,不为物;但若为一粒种子,就能满足人们的特别需要,属于物。如上引实例中,当事人以刘某的肾为交易对象,而在人身上的肾未脱离人身前不能为物,不能用于交易。因此,张某请求强制执行其与刘某的协议的要求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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