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的物权归属
时间:2023-08-16 22:11:20 3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就附合这类典型的添附形式而言,财产一经附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如果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则由不动产人取得包括动产在内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附合于另一动产,则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装潢公司自行购买了材料为某大厦进行装潢,工程结束后,他取得的只能是债权,即向大厦(或合同相对方)要求补偿装修价款的权利(即求偿权),而不能是大厦内的装潢设施的物权(该物权应由大厦的物权人享有)。

而对混合而言,一般涉及的是动产。添附的财产一经混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应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可按共有关系进行双方的混合财产分割,但主观上对发生混合存在过错或混合前财产品质相对较差的一方,应当酌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加工而言,通常涉及的仅是动产。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加工之前,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则加工后的成品应归提供用以加工之物的物权人所有,由其酌情给予加工人补偿适当的加工费及材料费等经济损失。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填

添附物所有权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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