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4-04-02 18:01:14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

关于添附取得物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22条规定:

1.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之间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法律没有规定的,添附取得物的归属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添附物归属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1.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3.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添附物的归属应如何确定,旨在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权益,并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这是指让与人没有处分权而进行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常见的无权处分情形包括无所有权、所有权受限制以及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出让人为非所有人或无权处分。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3.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提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以上是善意取得的三个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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