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当事人签字捺手印);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原始户籍资料;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和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当事人或申报义务人签字捺手印);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前户籍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5.申请在本市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监外执行后恢复户口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当事人签字);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假释通知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
3.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4.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户籍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5.申请在本市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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