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2.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肄业、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4)《户口迁移证;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西部就业毕业生回本市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西部地区接收不办理落户证明;
(3)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弃前往国(境)外定居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已出国(境)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在国(境)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除外)。
6.失踪或死亡寻回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户口迁出未落返回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户口迁移证;
(4)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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