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办理条件: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户口登记。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程序:
原我市居民因参军注销户口,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一、原我市居民因参军注销户口,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提交: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
3、本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提供原户口注销依据(原常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
二、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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