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的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3、服从兵役满2年的;
4、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5、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6、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7、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8、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9、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10、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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