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县观桥镇一妇女,在一条在建公路上行走时,被一辆汽车碾飞的鹅卵石击中腹部,经医治无效死亡,肇事汽车去向不明。死者家属遂将三台县交通局和承建施工的绵阳公路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绵阳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家人各项费用近65000元。
去年11月26日傍晚,33岁的三台县观桥镇妇女曹华,在一条在建公路上行走时,一辆运建筑材料的货车迎面驶过,其车轮碾飞的一块鹅卵石重重地打在她的小腹上,一阵剧痛后,她当场昏了过去。其亲属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花去两万多元医疗费,半个月后终因医治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曹华系腹部受伤致腹部闭合性损伤后,并发全身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三台县交警大队调查,现场无人记住肇事车的车牌,因此无法确认肇事车。无奈,死者丈夫向发包该施工合同段的三台县交通局以及承建该路段的绵阳公路工程公司索赔,但两个单位都拒绝赔偿。
于是,死者亲属将两单位起诉到法庭。三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在被告负责施工的路段被过往车辆碾压的飞石击伤后死亡,其近亲属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获得合理赔偿。虽然肇事车无法确认,但能确定死者是被肇事车碾压飞起的石头击伤致死,而致伤物是石头,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是绵阳公路公司。
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绵阳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8325.72元中的60%,即64995.43元;三台县交通局作为事发路段的发包人,虽也行使业主权利,但其在该段公路改造工程中,主要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从其提交的证据看,其尽到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三台交通局有过错,因此,该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伤曹华的石头系绵阳公路公司修建路段所用的建筑材料之一,因此,该公司应对因曹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绵阳公路公司提交了3张收据证明自己设置了安全警示,但尚不足以证明自己无过错。因为从三台县交通局提交的《安全检查登记表》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施工中确有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安全制度落实不力等情形。因此,该公司在施工中是有管理瑕疵的,因此应该赔偿由此给受害者家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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