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环境追责赔偿
时间:2023-06-06 21:30:45 3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规避当前环保执法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矛盾。

该条例提高了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创新性地设立了污水入网预处理制度,要求排污单位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水等需经过预处理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并对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污水预处理提出具体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监测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发现超标排入的,可按照合同约定关闭该单位排污接管装置以拒绝接纳,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规范排污口的设置,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予以封堵。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闭、拆除风景名胜区内水体和城市内河现有的排污口,石臼湖、固城湖等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该条例还对违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向水体排放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可以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环保部门应依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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