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交通局对其管辖的省道(县城附近段落)进行维修。该局将维修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余某。在施工过程中车辆仍然通行,只是有些路面杂乱、人车混行。近日,村民李某驾车行至公路维修段,货车碾压路面石块,致使石块飞溅,击中行人张某。经抢救,张某被确定为开放性脑伤,八级伤残。
问,张某的各项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本案中施工方未采取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与机动车上道行驶两个因素偶然的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张某受伤。村民李某与某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对此事故原因力相同,其责任均担。某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将其资质提供给自然人余某,构成共同侵权,公司与余某分别承担张某损失的25%,并且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行驶工程中碾压石块,以致发生损害事实,应承担张某损失的50%。如果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先启动交强险,不足启动第三者险。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替代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局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公路维修合同和内容均形式合法,故交通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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