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高速行车,闯入没有设立标识的养护路段,轧起路面碎石将一路人砸伤致残。近日,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司机和修路公司各赔偿伤者1.3万元。
2005年6月17日清晨,竹山县潘口乡的菜农龚某在其菜园采摘蔬菜后,在路边还处于养护期的水泥路上与人交易。该路段为华厦公司扩修公路,因尚未交付使用,还有部分修路材料散落在路面,平时只允许路人行走,禁止车辆通行。而这时,司机张某驾车驶入这段路面,车轮轧起路旁修路没用完的散石,击中了龚某的右胳膊,龚某当场晕倒。龚某被邻居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后又转至该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39天支付医疗费8040.39元。经司法鉴定,龚某被认定为遗留8级伤残。
龚某出院后请求当地政府、派出所就该事故进行调解,但因与驾驶员、修路公司在赔偿金额上发生分歧,龚某将华厦公司、司机张某诉至法院。
竹山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华厦公司在扩修公路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没在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段设置防护网或醒目标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过错责任;司机张某驾驶高速行驶的汽车对危险路况可能造成事故的预见性认识不够,采取处置措施不力,从而导致散落在路上的石块被轧起击伤龚某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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