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不料车轮碾起飞石弄伤路上的施工人员。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然司机和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但因原告的受伤与工程车司机驾驶车辆碾压石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仍需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5月14日,潘某驾驶工程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碾起一块石头,弹起的石头击伤正在路边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员李某,造成李某鼻梁骨折。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承担赔偿责任。潘某却认为,此次事故为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道路上面的石块本应尽早发现并进行回避,但结果最终致使车轮碾起石块造成行人李某受伤,虽然双方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是李某受伤与潘某驾驶车辆碾压石块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而言潘某仍应赔偿。
因为潘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潘某自行承担,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即潘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1150元,保险公司赔偿14700元。
全文5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