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购置方面,在缴纳定金之后,如若由于并非购买方本身原因致使决定不再继续购买房产,则此时所缴纳的定金是可以退还给购买方的。
另外,若存在诸如受外界环境或是其他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双方就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以致最终无法签订相关合约等非任何一方责任的因素,在此种情形下,相应的定金也是可以退还给购买方的。再有,若是销售方违约在先,此时所支付的定金可全额退还给购买方;反之,如果是购买方违约在先,那么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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