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开发商需要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需持有由相关政府机关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照所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数量来计算,开发商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必须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的具体日期;
最后,开发商还需要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并成功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