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工程,签订工程协议的,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如何认定
事实上,所谓的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这与建筑工程挂靠是有明显区别的,挂靠人是非企业内部人员,而内部承包人都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或下属机构,有着正规的人事合同和管理关系。
在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相关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1)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2)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4)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5)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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