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加害人应依法向受害人或受害人继承人赔偿必要的费用。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以下几类人: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
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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