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康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1)在台孤身一人,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宅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陕西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投资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安康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的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4)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安康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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