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吊柜掉下来了谁的责任
吊柜掉下来一般是商家的责任。首先是谁吊的物品谁担责,最好找到扔物品的人。如果找不到扔物品的人,可以看看是不是楼上物品脱落,谁家的东西掉下来,谁担责。如果都不能确定,可以将整栋楼作为赔偿对象进行协商,谁的问题谁承担,如果不能证明过错,就必须承担赔偿。最后协商不成直接起诉法院,肯定能得到赔偿,区别是谁赔偿的问题。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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