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时间:2023-06-10 15:46:00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日前,天津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要求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于近期出台,之前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文本将不再使用。

经纪资质

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对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市国土房管部门,每两年对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换发《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并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对检查不合格的经纪机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注销备案证明。如遗失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持补证申请、营业执照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领。

经纪合同

自行制定文本将停用

通知明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期将出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共包括房产出售、房产承购、房屋出租、房屋承租四个文本,向社会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文本将不再使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章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下一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还将联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纪人员

一机构至少得有两人

区(县)房管局要依据规定,将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的经纪机构要实施登记管理,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档案。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参加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培训,待取得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经纪费用

应醒目公示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电话等。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如实发布房屋坐落、面积、楼层及销售价格。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时,要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房屋的权属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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