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时间:2023-06-11 16:51:24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2009年3月12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8日公布。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如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关于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统一掌握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避免随意性,增加执法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刑法》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细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功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内容予以完善,详细列举了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种种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增加了六种立功表现的情形,增加了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做出这样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统一实施,可以准确的判断种种立功行为,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制的统一。

立功作为一项刑罚奖励制度,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参与社会正义,积极寻求社会谅解,立功与其他刑法条文一起,在规定了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的同时,指出了一条怎样减轻处罚、获得社会谅解的赎罪之路,积极争取立功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从立法原意出发,结合社会实际,积极探索解决立功认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问题,恰当的适用立功条款,引导犯罪分子回归道德、法律规范之中,同时形成揭露犯罪、发现犯罪、追究犯罪的良好风气,让罪犯直观的看到善恶奖惩的因果关系,从而建立一个遵纪守法、承担责任、崇尚正义的良好社会秩序。

三、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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