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原告、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前者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主张,后者仅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无独立的实体权利。
3、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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