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明确法院及法官的释明义务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平等的诉讼地位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释明”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不明确时,法官应当通过发问等方式协助当事人明确其主张,使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充分辩论的司法行为。释明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释明制度对明确法院及法官的释明义务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平等的诉讼地位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民 事 诉 讼 中 “ 释 明 ” 指 什 么 ?
民事诉讼中“释明”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明确、清晰、合法的解释。释明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审判程序,旨在确保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释明中,法院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解答,以确保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释明,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解答。如果当事人对释明的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在民事诉讼中,释明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释明”制度对于明确法院及法官的释明义务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释明制度,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释明也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解答,以确保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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