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对外来债务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争议案件的审判,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讨论,依照以下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方案:
首先,如果外来债务人对于执行标的物享有充分、明确且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实施的民事权益,那么法院将做出终局判决,判定不得继续执行该标的物。
其次,如果外来债务人对于执行标的物并不存在上述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实施的民事权益,那么法院将会维持原执行程序,驳回对外来债务人的申诉。
最后,若外来债务人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要求确定其合法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则有权力在判决中一并做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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