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和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取得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行;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流程
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流程如下:
1.一审包括:
(1)起诉。
(2)开庭审理(其中具体有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程序)
(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2.二审包括:
(1)立案。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其中具体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等程序)
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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