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提交证据什么时候提交
时间:2023-03-14 06:40:21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原被告、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仲裁委员会、法院辖区的相关证据。

2、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交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及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诉拖欠工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员工起诉公司拖欠工资时,需要准备下面的材料:

1、起诉状。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5、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劳动法律关系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的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另外,在实践中,不管要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对方及时发放工资,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若是涉及的工资数额较大,并且依靠自身难以收集证据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二、公司泄露职员信息职员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2)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3)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致送单位名称。

2、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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