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时间:2023-04-30 14:44:52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置房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确定方式有:

1.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指的是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家,又或者是售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指的是卖家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当房子的所有权有多个人时,房子在出售时,同等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指的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本应持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来商议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6.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三、安置房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

安置房买卖合同可以做公证。当然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公证。但实际中大多数时候是没有公证的,因为公证是比较麻烦的。办理安置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防反悔或加价。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卖买双方的各自两夫妻的身份证,及四人去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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