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作为一种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经济事务的行为,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道德风险: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过去作为地方政府或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监管机构对其定位存在问题,导致其存在道德风险。
2. 风险传染:信托产品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容易将其他主体和市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
3. 政策法律风险:信托产品涉及土地、财政收入等担保进行信用增级,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容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
4. 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领域广泛,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存在风险管理问题。
5. 缺乏流动性: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导致其流动性较差。
因此,信托作为一种具有风险的投资行为,需要谨慎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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